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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产生的船舶损坏的永久性修理,规则对其费用分摊有何具体安排?
2024年12月29日 20:55   浏览:6   来源:Faye

依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对于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产生的船舶损坏的永久性修理,其费用分摊有以下具体安排:

修理费用的计算


  • 若船舶已经进行了永久性修理,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来计算 。其中,如果船龄不超过 15 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不作 “以旧换新” 的扣减;而船龄在 15 年以上的船舶则通常扣减三分之一的修理费。如某船发生共同海损需修理,实际修理费为 180 万元,船龄超过 15 年,那么计算共同海损修理费时,需扣减 60 万元,最终认定的共同海损修理费为 120 万元12.

  • 若船舶尚未修理,则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12.

分摊价值的确定


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一般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例如,一艘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完好价值为 500 万元,其中有 20 万元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那么该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480 万元;若该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实际价值为 400 万元,共同海损牺牲金额为 50 万元,则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450 万元1.

分摊比例的确定


  • 求出共同海损的总损失金额,包括船舶永久性修理费用、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等各项共同海损损失之和 。

  • 计算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除了船舶的分摊价值外,还包括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运费则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1.

  • 各受益方的分摊比例 = 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 ÷ 共同海损的总损失金额 ×100% 。根据此比例,各受益方按照该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船舶永久性修理费用等 。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此时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需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评估和确定,进而影响各受益方的分摊比例12.

  • 对于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船舶损坏的永久性修理,如果存在多个受益方,且其中一方对共同海损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规则 D,过失方仍然需要先参与共同海损分摊,之后非过失方可以就其因过失方的过错所遭受的额外损失向过失方进行索赔1.

列举一些共同海损的分摊案例

共同海损行为产生的船舶损坏的临时性修理费用如何分摊?

船方在履行通知义务时,若货主不同意分摊共同海损费用,船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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