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共同海损费用的扣减项目有以下具体规定: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只限于船上原已备足燃料的情况,并且其本应消耗的燃料估计数量,应按该船最后驶离港口和离港的价格计价,从共同海损中扣除.
如果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或者货物损失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获得此项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的结果而未支付的费用.
船舶在避难港等地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其中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其中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产生的费用除外.
船底刷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作为共同海损,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之月以前的十二个月曾经油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共同海损费用的扣减项目
共同海损费用的确定和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如何判断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