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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船舶在避难港进行的临时性修理费用,按照规则如何在共同海损中进行分摊?
2024年12月29日 20:52   浏览:7   来源:Faye

根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船舶在避难港进行的临时性修理费用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方式如下:

因共同海损牺牲导致损坏的修理费用


如果临时性修理是针对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的船舶损坏,那么该费用可直接作为共同海损,无需考虑 “以新换旧” 的扣减,由各受益方按照其受益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1.

意外损坏的临时性修理费用


  • 一般情况: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对意外损坏进行临时性修理,此项费用亦可直接认入共同海损,同样不作 “以新换旧” 的扣减,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 作为代替费用的情况:如果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对意外损坏可以进行永久性修理,但为了节省共同海损费用,只做临时性修理,则此项临时性修理费用应适用代替费用的原则列入共同海损。其数额应以因此所节省的本应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为限,超过部分由船东自负 。比如,若在避难港进行永久性修理需花费 10 万元,而进行临时性修理花费 5 万元,且该临时性修理能够使船舶安全完成航程,则这 5 万元可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若临时性修理花费 8 万元,则超出的 3 万元由船东自行承担1.

后续相关费用


如果临时性修理费用列入共同海损,那么为进行最终的永久性修理而需卸除这些临时性修理的有关费用,也应适用上述原则处理,即如果卸除费用属于为了完成永久性修理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未超过相应的限制范围,可作为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

举一个《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案例

船舶在避难港进行临时性修理费用时,如何确定各受益方的受益财产价值比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适用于哪些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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