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船舶在避难港进行的临时性修理费用在共同海损中的分摊方式如下:
如果临时性修理是针对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的船舶损坏,那么该费用可直接作为共同海损,无需考虑 “以新换旧” 的扣减,由各受益方按照其受益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如果临时性修理费用列入共同海损,那么为进行最终的永久性修理而需卸除这些临时性修理的有关费用,也应适用上述原则处理,即如果卸除费用属于为了完成永久性修理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未超过相应的限制范围,可作为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
举一个《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案例
船舶在避难港进行临时性修理费用时,如何确定各受益方的受益财产价值比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适用于哪些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