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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进行了不必要的绕航后又遭遇共同海损事故,规则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2024年12月29日 20:51   浏览:0   来源:Faye

当船舶进行了不必要的绕航后又遭遇共同海损事故,相关规则的处理原则如下:

绕航是否合理的判定


  • 不合理绕航:如果绕航被认定是不合理的,例如船舶为了船东自身的私利,如前往非预定港口装卸货物、故意偏离正常航线等,而这种绕航行为与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危险并无关联,那么船东可能需要对因绕航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承担责任 。

  • 合理绕航:若是为了躲避战争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如前往附近的安全港口进行必要的修理、补给等,这种绕航则可能被视为合理绕航,船东对于因合理绕航引起的必要的时间延长、费用增加等通常不承担额外责任.

共同海损的认定及处理


  • 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的部分:即使船舶此前存在绕航情况,但如果之后所遭遇的事故确实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面临共同危险,且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并造成了特殊牺牲、支付了特殊费用,那么这部分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的损失和费用仍应按照共同海损的规则进行理算12.

  • 绕航对共同海损理算的影响

    • 责任分摊可能调整:由于船舶的不当绕航可能增加了货物面临的风险或导致了货物价值的贬损等,在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可能会对船东的分摊比例产生不利影响,法庭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船东的分摊比例,以体现公平原则 。

    • 证据审查更严格:因船舶存在绕航这一特殊情况,对于共同海损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等的证据审查会更加严格。船东需要更充分地证明共同海损事故的发生与绕航行为无关,且各项损失和费用确实是为了应对共同危险而产生的,否则可能面临部分损失无法列入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的风险。

    • 船期损失等间接损失的处理:绕航本身所导致的船期延误等间接损失,无论船舶后续是否遭遇共同海损事故,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而对于因共同海损事故导致的船期延误,其产生的间接损失同样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只有为了共同安全而直接产生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才能作为共同海损进行分摊12.

船东委托共同海损理算师时,应提供哪些信息和文件?

共同海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功,还有哪些解决途径?

不合理绕航的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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