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下,船舶因遭遇恶劣天气为了共同安全抛弃部分货物时,被抛弃货物的损失确定方法如下:
货物价值的确定:通常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来计算,即 CIF 价格,以此作为货物损失的基础数值 。比如,一批货物在装船时价值为 100 万元,保险费为 5 万元,运费为 10 万元,那么该批货物在计算损失时的基础价值为 115 万元1.
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需要从上述基础价值中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例如,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在装船前已有的损坏等,其价值为 5 万元,这部分应予以扣减,即实际用于计算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价值变为 110 万元1.
公认航运习惯的影响:如果抛弃的货物是按照公认的航运习惯运送的,才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证船舶的稳性按照惯例抛弃部分甲板货等,此类货物的损失可计入共同海损;但若是违反航运习惯抛弃的货物,则不能认定为共同海损损失1.
举证责任: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索赔的被抛弃货物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需要提供如货物清单、价值证明、抛弃货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索赔要求1.
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计算时,如何确定船舶的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
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如果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在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在共同海损中,如何确定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