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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担保的形式及要求有哪些具体阐述?
2024年12月29日 20:45   浏览:2   来源:Faye

《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担保的形式及要求有以下具体阐述:

担保形式


  • 海损保证金:由货方在提货之前,向船方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根据《197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以及《199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证金交付人所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经双方指定的银行,开立特别账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其提供、使用或退还,不影响各方的最终分摊责任,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属保证金交付人收益,若保证金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给保证金交付人146.

  • 海损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 ;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船方通常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123.

  • 海损协议书: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通过签署该协议书,船货双方明确各自分摊共同海损的责任和义务,为后续的共同海损理算和分摊提供依据123.

  • 不分离协议:指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确保了即使货物在后续运输过程中发生转运等情况,各方对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依然不变,保障了船方的利益123.

  • 行使货物留置权:当货方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且拒绝提供担保时,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并可以申请拍卖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出卖货物,以所得货款来抵偿其应得到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这是船方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促使货方履行共同海损分摊义务123.

相关要求


  • 及时提供担保:出现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者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货方及船舶保险人,货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船方能够顺利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23.

  • 担保的充分性: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应足以保障船方能够获得应有的共同海损分摊。对于货方提供的担保函,船方更倾向于无限额担保函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对于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共同海损的初步估算等确定合理的金额234.

  • 符合规则和法律规定:共同海损担保的提供和操作应符合《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以及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例如保证金的存入、使用和退还等程序都需要按照规则和法律要求进行146.

共同海损担保函的法律效力如何?

海损协议书的签署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不分离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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