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船员在救助船舶过程中受伤,其相关费用一般不能直接列入共同海损,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通常情况无法列入:《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中对于共同海损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而船员受伤本身并不属于船舶、货物等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特殊费用,所以单纯的船员受伤费用不符合共同海损的一般定义,不能直接列入共同海损13.
特殊情况可列入:如果船员受伤是由于船舶所有人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例如船员按照船舶所有人的指示,在恶劣海况下冒险进行救助作业从而受伤,并且该救助作业对于船舶和货物脱离共同危险是必要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船员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在合理范围内可作为特殊牺牲的一部分列入共同海损。但如果船员受伤是因其自身疏忽或未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导致的,与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合理措施无直接因果关系,则相关费用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
船员受伤的医疗费用列入共同海损时,需满足哪些条件?
如何判断船员受伤与采取的救助措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非原定避难港的费用认定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