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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于避难港费用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详细规定?
2024年12月29日 20:42   浏览:0   来源:Faye

《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对于避难港费用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详细规定:

驶入和驶出避难港的费用


  • 当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引水费、码头费等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1.

避难港的卸货、搬移和重新积载费用


  • 如果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那么该搬移或卸载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但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或停靠港口或地点发现的,而且航程中没有发生过与此项损坏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则不在此列1.

  • 只是为了重新积载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而产生的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除非该项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不得认作共同海损。 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该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存储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1.

避难港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 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的费用依照上述规定可认作共同海损,则由此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 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种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舶完成或应能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为止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应认入共同海损。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也应认作共同海损,但仅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而支付的港口费用除外1.

避难港之间的转移费用


  •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避难地适用相关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时修理和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的航程延长,适用上述关于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认作共同海损的规定1.

船方在避难港额外停留的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海损?

举例说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关于避难港费用的认定标准

什么情况下避难港费用不能认定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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