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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如何根据海商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2024年12月29日 18:34   浏览:0   来源:Faye

根据海商法确定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形:

单方过失碰撞


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那么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比如,A 船在航行中因违反航行规则与 B 船发生碰撞,导致 B 船漏油造成油污损害,此时 A 船需对油污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

互有过失碰撞


  • 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船舶发生碰撞且互有过失时,一般情况下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例如,C 船和 D 船在海上互撞,经判定 C 船过失程度为 60%,D 船过失程度为 40%,若碰撞造成油污损害,那么 C 船和 D 船将分别按照 60% 和 40% 的比例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23.

  • 平均承担责任:当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时,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12.

  • 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12.

无过失碰撞


若船舶碰撞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或碰撞原因不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13.

涉及国际公约的情形


  •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性。如我国加入的 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992 年议定书以及 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 1992 年责任公约规定了漏油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漏油责任,但未明确非漏油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而燃油公约第 5 条规定,当发生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并引起污染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船舶所有人,除根据第 3 条免责外,应对不能合理分开的所有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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