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中未明确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的解除条件,但船员劳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解除条件,具体如下:
船员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合同。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自愿和平等原则,是解除合同的常见方式之一256.
提前通知解除:船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35.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35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的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船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船员人身安全的,船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35.
过失性辞退: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7 :
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船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船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
船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船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船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合同期满终止:船员劳务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16.
主体资格丧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导致其主体资格丧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船员劳务合同可以解除。
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如船舶因不可抗力沉没,导致船员劳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解除16.
海商法中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的违约解除条件有哪些?
海商法中船员劳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如何认定船员劳务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