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丧失135 :
时效届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例如,船员因船东拖欠工资而产生的船舶优先权,若自该工资应支付之日起满一年,船员仍未通过合法途径行使其船舶优先权,则该优先权丧失。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当船舶被法院强制出售时,船舶优先权随之消灭。因为强制出售船舶是一种司法行为,其出售所得价款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船舶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再对该船舶行使。比如,船舶因涉及重大海事纠纷被法院扣押并强制拍卖,拍卖完成后,附着在该船舶上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船舶灭失:如果船舶因沉没、拆解、失踪等原因灭失,船舶优先权也将不复存在,因为作为其行使对象的船舶已不存在。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沉没,那么此前产生的船舶优先权也就随之丧失。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船舶优先权的时效起算点是如何确定的?
海事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