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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涉及国际贸易运输时,船旗国法与国际公约在提单规则上如何衔接?
2024年12月29日 15:23   浏览:0   来源:Faye

当船舶涉及国际贸易运输时,船旗国法与国际公约在提单规则上的衔接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


  • 海牙规则:在其适用范围内,只要提单是在缔约国内签发,通常亦即契约的缔结地在缔约国,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等的国籍如何,都优先适用该公约中关于提单的规定,如承运人的责任、义务、豁免、赔偿限额等。

  • 维斯比规则: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的货运提单,只要提单是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或合同采用该规则等,就优先适用该规则。即使船旗国未参加该公约,但如果符合上述适用条件,公约仍优先于船旗国法适用。

  • 汉堡规则: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除包括《维斯比规则》的全部连结根据外,还增加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缔约国内等情况。只要符合其适用条件,就优先适用该公约规定,而不论船旗国法的规定如何。

船旗国法的补充适用


  • 公约未涵盖的事项:对于国际公约未涉及或未明确规定的提单规则事项,船旗国法可作为补充进行适用。例如,某些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提单的具体格式要求等,如果国际公约没有规定,而船旗国有相关规定,则可适用船旗国法。

  • 当事人选择适用:在国际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在提单中约定适用船旗国法作为补充或替代国际公约的某些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国际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船旗国法的规定,在提单中约定更具体的货物交付方式或通知程序等,但不得减轻承运人根据国际公约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通过首要条款进行衔接


  • 并入公约:承运人通常会在提单的首要条款中明确规定该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的约束,如 “提单的有效性依据 1968 年 2 月 25 日在布鲁赛尔签定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这样,该国际公约的规定就直接并入提单条款,成为提单合同的一部分,在效力上优先于其他普通条款。当提单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且法院地为规则缔约国或参加国时,法院将强制适用首要条款所并入的国际公约,而不适用船旗国法。

  • 选择准据法:首要条款也可以选择船旗国法作为提单的准据法,但同样不能违反国际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如果船旗国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对于与公约强制性规定抵触的部分无效,不抵触的部分有效。

国内法的转化与协调


  • 国内立法转化:许多国家会将国际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二次立法,移植公约的内容使之成为内国法。在这种情况下,船旗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提单规则在适用上就实现了较好的衔接,当事人在提单中约定适用船旗国法或国际公约,效果基本相同。

  • 法律冲突协调:当船旗国法与国际公约存在冲突时,一些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对法律冲突进行协调。例如,在不违反国际公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船旗国法进行适当解释或修改,以使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或者在国际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对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特殊规定,以避免与国际公约的冲突。

简述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因

船旗国法的适用对国际贸易运输有哪些影响?

提供一些船旗国法与国际公约在提单规则上衔接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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