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与海船在稳性要求上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河船舶:内河船舶稳性标准主要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其对稳性的要求相对较低。通常只需满足一定的初稳性高度和横摇周期等基本指标,在倾斜试验中验证船舶的实际稳性符合设计要求即可。
海船:海船稳性标准更为严格和复杂,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等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海船法规都对海船稳性做出了详细规定。不仅要求满足初稳性高度、大倾角稳性等基本指标,还需进行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的评估,确保船舶在各种装载状态和破损情况下都具有足够的稳性。
内河船舶:主要运输散货、杂货、集装箱等,货物种类相对单一,配载方式相对简单。但由于内河航道的限制,船舶的载货量和吃水受到一定的约束,在配载时需要充分考虑航道水深、桥梁净空高度等因素,以避免搁浅或碰撞等事故。
海船: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包括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散货等,货物的密度、形状和包装各异,配载难度较大。同时,海船的载货量通常较大,需要精确计算货物的重量、重心位置和分布情况,以确保船舶在各种装载状态下都具有足够的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