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舶碰撞致部分受潮一般属于单独海损,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意外事故导致:单独海损通常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此导致的货物受潮满足这一条件26。
非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船长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而货物因船舶碰撞受潮并非是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所以不属于共同海损,进而有可能是单独海损。
仅涉及货物本身:单独海损仅涉及货物本身的物理损失或损害,如货物部分破碎、湿损、渗漏、变质等,且这种损失是局部的、可量化的。货物受潮属于货物本身的物理损害,且通常是局部的,未涉及船舶、运费或其他货主的共同利益,符合单独海损的损失范围特征。
受损方单独承担:在单独海损的情况下,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如果受损方已经为货物投保了相关的海上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认定货物受潮是否属于单独海损,还需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运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专业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确定。
单独海损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被保险货物发生单独海损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了一切险,是否一定会得到单独海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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