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协议签订后,一方对理算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向海事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2。
法院审查与处理: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经海事法院审查异议成立,需要补充理算或者重新理算的,应当由原委托人通知理算人进行理算。原委托人不通知理算的,海事法院可以通知理算人重新理算,有关费用由异议人垫付;异议人拒绝垫付费用的,视为撤销异议。
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共同海损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