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对收货人在提货时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提货权:收货人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按照运输合同和提单的规定提取货物。承运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以确保顺利提货。
检查权:收货人在提货前有权对货物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定货物是否存在灭失、损坏或与提单记载不符等情况。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开具货物状况的证明文件,以便后续进行索赔等处理。
索赔权: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等情况,收货人有权依据《汉堡规则》和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收货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运人货物的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及时提货义务:收货人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尽快提取货物。如果收货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货,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仓储费、滞期费等。若收货人延迟提货导致货物发生变质、损坏等进一步损失,收货人可能需要对这些额外的损失承担责任。
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义务:如果运输合同约定收货人需要支付运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如装卸费、仓储费等,收货人有义务在提货前或提货时支付这些费用。若收货人拒绝支付,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直到收货人支付相应费用为止。
如实申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收货人可能需要向承运人如实申报货物的相关情况,如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特别是在涉及危险货物运输时,如果收货人在提货后发现货物存在危险但未及时告知承运人,导致货物对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收货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对收货人提出的索赔时间有限制吗?
如何认定收货人在提货时是否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
承运人在《汉堡规则》下未履行协助和便利收货人提货的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