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在集装箱运输中对货物件数或单位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详细标准:
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或单位数量,那么在确定货物件数或单位时,就以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例如,提单上注明 “集装箱 X 内装有服装 1000 件”,则在计算赔偿限额等相关事宜时,货物的件数就确定为 1000 件。
视为一个单位:当提单未载明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或单位数时,通常将整个集装箱视为一件货物。比如,提单仅显示 “一个集装箱的电子产品”,而未提及箱内电子产品的具体数量,那么在处理相关运输纠纷时,该集装箱内的货物就只作为一件货物来看待。
特殊情况:即使提单未明确记载,但如果托运人在提单外能提供证据证明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件数或单位数,并且该证据能被合理采信,那么在确定货物件数或单位时,应按照实际的件数或单位数来计算。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维斯比规则》通常以提单记载为准,托运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来推翻提单的表面记载。
提供一个依据《维斯比规则》判定集装箱内货物件数的案例
列举《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
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维斯比规则》有哪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