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赔偿限额 10000 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以高者为准,并没有对不同货物类型进行区分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如果提单中明确载明了货物的件数或单位数,那么就以提单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为基础,按照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的标准来确定赔偿限额。例如,提单上记载运输了 100 箱货物,若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在计算赔偿限额时,就以这 100 箱为基础,每件最高赔偿 10000 金法郎。如果单件货物毛重超过 333.3 公斤,那么按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计算的赔偿限额会更高,则应采用该标准。
当提单未载明货物的具体件数或单位数时,对于使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运输的货物,该装运工具只作为一件货物看待,赔偿限额为 10000 金法郎。但如果提单中载明了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工具中货物的包数或单位数,那么就以所载明的包数或单位数为准,按照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计算赔偿限额;若按毛重每公斤 30 金法郎计算的赔偿限额更高,则以该标准为准。
根据 1979 年 12 月修订该规则的议定书的规定,《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额改按特别提款权(SDR)计算,为每件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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