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船长担任驾驶员、轮机长担任轮机员的任职资历可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原证书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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