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关税费的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 = 滞纳关税税额 ×0.5‰× 滞纳天数。例如,若应缴纳关税税额为 10000 元,滞纳了 10 天,那么滞纳金 = 10000×0.5‰×10 = 50 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海关有权征收滞纳金,以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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