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船在交付前的航运保险保障方案设计需考虑多个方面。首先是船舶建造险,保障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如火灾、雷击、暴风等)、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等)以及工人、技术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损失。保险金额一般按照船舶的造价确定,涵盖原材料、设备采购费用、建造人工费用等。其次是试航险,当船舶建造完成进行试航时,试航险保障试航期间船舶面临的风险,试航区域、时间等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试航险的费率会根据试航航线的复杂程度、船舶的类型等因素确定。再者,对于运输到船厂的设备和原材料,可通过货物运输保险进行保障,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这些物资的安全。另外,还可考虑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防在建造或试航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限设置上,从船舶建造开始直至交付给船东为止,要确保整个过程都处于保险保障范围内。同时,保险合同中应明确理赔流程、赔偿限额、免赔额等关键条款,以保障船东、船厂等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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