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在多式联运方面有显著法规演变。在责任制度上,采用了统一的责任制度,不论货物在哪个运输区段发生损失,只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承运人都承担相同标准的责任,改变了之前不同运输区段适用不同责任规则的情况。在货物控制权方面,赋予了托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的更多控制权,如可以指示承运人变更交货地点等,只要符合一定程序要求。在电子运输记录方面,《鹿特丹规则》承认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应了现代多式联运中电子化操作的趋势,提高了运输效率和信息传递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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