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些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更严格的规定1 :
明确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 “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与《船员条例》中船员服务资历的要求保持一致,严格规范了船员获取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条件,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更新培训与考试大纲:因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Ⅲ、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大纲已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 版)》发布,考试大纲已通过《海船船员考试大纲(2022 版)》发布,新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十八条第二款和附录 3,以确保船员培训和考试内容与时俱进,符合最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
规范证书再有效流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在合格证失效 1 年内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 1 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使证书再有效管理更加清晰明确,避免了因原条款理解歧义可能导致的管理混乱,促使船员及时更新知识,保持适任能力。
明确证书补发换发程序: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培训合格证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需补发或换发培训合格证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一步规范了证书管理流程,防止证书补发换发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和虚假申请。
推广电子培训合格证:新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增加 “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优先发放电子培训合格证;电子培训合格证与纸质培训合格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的同时,通过明确电子培训合格证的法律效力,消除部分船员对其的疑虑,推动电子证书的广泛应用,提高证书管理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