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员在船上通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如下1:
基本要求:在任何 24 小时时段内不少于 10 小时;在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 6 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 14 小时。
特殊情况:在海员处于随时待命的情况下,例如机舱处于无人看管时,如果海员因被招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予充分的补休。在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文件规定的训练演习时,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船长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可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要求海员从事必要的长时间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只要可行,船长就应确保在原定休息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