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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公约如何规定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要求?
2024年12月30日 22:13   浏览:22   来源:货代小哈哈
  1. 定义范围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附则 IV 对船舶生活污水进行了定义,包括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2. 处理要求

    • 设备配备:船舶应配备符合公约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这些装置通常采用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通过沉淀、过滤等过程去除固体杂质和部分病原体。

    • 性能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必须满足公约规定的标准。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其生化需氧量(BOD₅)应不超过 50mg/L,悬浮固体(SS)不超过 50mg/L,大肠杆菌群数不超过 250 个 / 100mL。这确保了排放的污水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3. 排放要求

    • 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的情况下,可在特殊区域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但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符合公约的排放要求。同时,如果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发生故障等紧急情况,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污水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如将污水排至集污舱暂存等。

    • 在特殊区域(如波罗的海、黑海等一些特定海域),一般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特殊区域的划分是因为这些海域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对污染物的承受能力较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船舶安装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该装置在船舶航行时始终在运转,处理后的污水满足严格的标准(如更严格的 BOD₅、SS 和大肠杆菌群数标准),可以按照特殊区域的规定进行有限制的排放。

    •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设备,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 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排放时应在航行中,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 一般区域排放

    • 特殊区域排放

    • 例外情况

MARPOL公约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记录和报告有哪些要求?

特殊区域有哪些?

未经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排入海洋会造成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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