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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对于船舶油类污染排放的具体限制标准是什么?
2024年12月30日 22:13   浏览:0   来源:货代小哈哈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 中对船舶油类污染排放的限制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1

一般区域排放限制


  • 非油轮船舶:船舶正在航行途中;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 60 公升 / 海里;排出物的含油量小于混合物 1,000,000 公分的 100 分;排出时尽可能地远离陆地。

  • 油轮:油轮正在航行途中;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 60 公升 / 海里;在压载航次所排出油的总量不超过载油总容量的 1/15,000;油轮距最近陆地 50 海里以上。但自货物油舱排出压舱水,该油舱自上次装油以后,已达到即使在天晴,当油轮在静止态时,从油舱流入清洁的海水中的任何液体,都不会在水面上产生看得见的油迹的情况,或者自机舱污水沟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这种情况应受非油轮船舶排放条款的约束除外。

特殊区域排放限制


  • 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船舶在航途中;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附则 I 第 14.7 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轮的货油泵舱舱底水;对于油轮,油性混合物未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合。油轮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时,禁止从其货油区域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但清洁压载水或隔离压载水的排放除外。

其他情况排放限制


  • 安全及救助情况:如果从船上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避免船舶或货物受损,或者为了在海上救助人命的排放不受上述限制。

  • 不可避免渗漏情况:由于船舶受损或由于无法避免的渗漏致使油或油性混合物从船上走漏,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走漏后,为了避免减少这种走漏已经采取了各种合理的措施,此类排放也不受上述限制。

船舶油类污染排放的限制标准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违反《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船舶油类污染排放限制标准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附则II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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