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I 中对船舶油类污染排放的限制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1:
非油轮船舶:船舶正在航行途中;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 60 公升 / 海里;排出物的含油量小于混合物 1,000,000 公分的 100 分;排出时尽可能地远离陆地。
油轮:油轮正在航行途中;油量排出的瞬间速度不超过 60 公升 / 海里;在压载航次所排出油的总量不超过载油总容量的 1/15,000;油轮距最近陆地 50 海里以上。但自货物油舱排出压舱水,该油舱自上次装油以后,已达到即使在天晴,当油轮在静止态时,从油舱流入清洁的海水中的任何液体,都不会在水面上产生看得见的油迹的情况,或者自机舱污水沟排出油或油性混合物,这种情况应受非油轮船舶排放条款的约束除外。
船舶油类污染排放的限制标准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违反《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船舶油类污染排放限制标准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附则II主要涉及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