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照明系统在检验中的照度要求通常如下:
客船:在客船的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转弯和岔路口处距甲板不超过 0.3m 处要设置低处照明系统,该系统应能提供足够的照度以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疏散。对于载有滚装货的客船,在所有的滚装处所及通往这些处所的通道,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4。
货船: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在通道、逃生口、梯道及乘人电梯内;放艇、筏处及舷外空间及通往艇、筏处的灯光指路标;众多船员、旅客可能聚集处所和超过 16 个人的居住舱室,尤其是出口;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前后等重要处所必须设置适当数量的应急照明,且应能提供足够的照度以满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视觉需求4。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应急照明系统在船舶主配电板失电、主照明系统故障情况下能提供有效的应急照明,在脱险通道等重要部位,如机舱脱险通道内应设有应急照明,虽未明确规定具体照度数值,但要求应急照明应能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看清通道、设备和指示标志等,以便安全撤离。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不同舱室和处所,应急照明系统的照度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等应急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 10 勒克斯,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环境和安全出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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