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海运货物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是会被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3。但如果符合以下特殊情况,则可能不计入:
货物成交价格中已包含包装费:如果在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已经明确包含了包装材料的费用,那么在计算完税价格时就不需要再重复计入。
简易包装或免费包装:对于一些简易包装,其费用微不足道,对完税价格的影响极小,海关在实际审定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计入。如果包装是由卖方免费提供且未单独计价,也可能不计入。
特定贸易方式或税收优惠政策:在某些特定的贸易方式下,如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对于包装材料的处理可能会有特殊规定。或者货物符合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装材料费用的计入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