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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具体如何计算?
2024年12月25日 17:55   浏览:3   来源:货代小哈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 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韩国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此外,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如果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且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过程中,对于原产材料和非原产材料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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