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的样品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退税,特殊规定如下:
收汇要求:根据国税公告 2022 年 9 号文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报关单要求:必须有企业自己名义的报关单,如果是以快递方式寄送到国外且申报价值在 5000 元以内,未取得企业自己名义的报关单,适用内销征税政策。
单证要求:除了报关单和收汇凭证外,还需提供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会计处理要求:免费赠送的样品出口,会计上需视同销售,按实际确认收入,同时需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若按报关以名义金额确认收入,汇缴时需按实际货值调增收入。而收汇的广告货样品,按正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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