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退税。具体情况及退税方法如下:
一般情况:根据财税 2012 年 39 号公告,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 1% 和 3% 等,即征 1% 退 1%,征 3% 退 3%2。
特殊情况:对于财税〔2003〕222 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 5% 的货物,按 5% 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 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 5% 的货物,按 6% 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征收为 4% 的货物出口,按 4% 的退税率执行。
准备申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则不得申报免退税。
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将相关申报资料的数据准确录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提交申报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格、相关原始凭证以及电子申报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审查,同时还会核对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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