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未报的,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征收货物价值万分之五的滞报金.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以及保税货物、暂时进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 3 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 3 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
在扣除上述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 1 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时,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有权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 “无证进口” 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