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需提供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详细合同,包含化妆品的商品描述、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条款,以证明进口业务的真实性和交易细节145.
发票:由国外供应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作为海关核定货物价值和征税的重要依据之一14.
装箱单:详细列出化妆品的包装情况,包括每件包装内的货物数量、包装规格、毛重、净重等,便于海关对货物进行查验和核对数量14.
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国相关机构或商会出具,证明化妆品的原产国,以便确定是否享受相关关税优惠政策,同时也是追溯产品来源的重要依据145.
产品成分表:提供详细的化妆品成分列表,包括各成分的名称、化学名称、含量百分比等,海关据此对产品进行归类,并核查是否含有我国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成分145.
产品检验报告:由国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安全性检验报告,应涵盖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毒理学安全性检验等项目,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45.
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需提供符合中国规定的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标签应包含产品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说明书则应详细介绍产品的功效、适用肤质、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15.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国家实施注册或备案管理的进口化妆品,应取得相应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海关会对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14.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对于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育发、健美、美乳等产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2.
进口化妆品发货人备案号及收货方的相关备案号:包括收货单位商检备案号、海关备案号等,以证明进出口双方的合法资质和备案情况4.
代理申报证明:若由代理机构进行申报,需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4.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如果化妆品成分中含有濒危成分,如某些植物提取物等,需要额外办理此证明书,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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