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 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1949 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1949 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 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12.
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准确填写文物的名称、年代、来源、尺寸、重量、质地等详细信息,以及携运人的个人信息、出境事由等25.
提供文物的清晰照片,以便审核机构更直观地了解文物的特征和状况 。
如文物曾经过专业鉴定,需附上相关的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证明文物的真实性和价值 。
文物出境申请需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该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具备专业的文物鉴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设备12.
审核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审核过程中至少有 3 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 2 名125.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文物出境地海关和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125.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145.
对于文物出境展览,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 6 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1.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 120 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 20% 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1.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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