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公告,正式启动香港籍船员到船籍港为深圳的船舶上任职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自 2024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以下是具体介绍:
持有有效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和 “海员雇佣登记簿” 的香港籍船员,经任职前评估,可申请换发除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以外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取得限定在船籍港为 “深圳” 或 “中国前海” 的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在船籍港为 “深圳” 或 “中国前海” 的海船上任职的香港籍船员应熟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中文沟通能力,确保在工作中更好地与内地船员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具体评估发证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籍船员可向深圳海事局申请评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