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第18条规定: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在最终驶离或抵达前进行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对于报告时间与预计驶离或抵达时间间隔超过24小时的,应撤销后重新报告。当需变更或撤销的报告无法被操作时,应主动联系报告地海事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注明。
该条款的重点是:报告时间距离预计抵/离港不超过24小时的,可以变更;超过24小时的,必须撤销原报告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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