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第13条规定: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原则上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船舶应在进出港前对报告信息进行最终核准更新。
提前4小时难以准确掌握船舶动态、客货信息的,可于1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一,新规在坚持“提前4小时”原则的基础上,对于确实难以提前4小时掌握船舶动态和客货信息的船舶,可以提前1小时报告。
第二,提前报告的时间上限是24小时,不可以提前超过24小时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