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物权转让:
当提单为 “凭指示(To Order)” 时,一般由托运人进行空白背书(即在提单背面只签字盖章),或者进行记名背书(写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签字盖章),将提单转让给其他人;如果是 “凭某某指示(To Order of XX)”,则由指示人(XX)按上述背书方式进行转让,被背书人获得提单后就拥有了相应的货物物权,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等。
每一次背书转让都要确保背书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各环节的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这样才能保证物权转让合法有效。
记名提单物权转让:记名提单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贸易合同约定,经过原收货人的同意以及相关法定程序,比如办理提单更改等手续,将收货人变更为新的主体,才能实现物权的转移,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且操作流程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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