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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下,如何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属于为了共同安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024年12月29日 20:53   浏览:0   来源:Faye
  1. 共同安全目的的判定

    • 危险真实存在:首先要确定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确实面临真实的共同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如暴风雨、海啸等,船身出现裂缝,海水不断涌入,船舶有沉没的危险,这种情况下的危险是直观且紧迫的。或者船舶遭遇海盗袭击,货物和船员的安全受到直接威胁,这些都属于真实的共同危险情况。只有在存在这种真实危险的背景下,为应对危险而产生的费用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为了共同安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 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保障船舶、货物以及船上人员等所有相关利益的共同安全。比如,为了使船舶在遭遇风暴时保持平衡,船长决定抛弃部分货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船舶沉没,保护船舶和剩余货物的安全,因此抛弃货物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卸载和搬运被抛弃货物的费用)就可能被认定为为了共同安全的额外费用。如果一项措施仅仅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如船东为了修理船舶自身的非紧急故障而产生的费用,就不属于为共同安全而产生的费用。

  2. 额外费用的判定标准

    • 超出正常营运费用范围:正常的营运费用是指船舶在没有遭遇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按照常规航线和操作流程所产生的费用,如定期的燃料补给费用、正常的港口停靠费用等。为共同安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是指在应对共同危险时,超出这些正常营运费用的部分。例如,船舶因遭遇风暴而不得不临时停靠一个非计划中的避难港,在避难港产生的特殊港口费用(如紧急进港费、码头临时占用费、为躲避风暴而延长停靠时间产生的额外泊位费等),这些费用是因为应对危险而额外产生的,不属于正常的营运费用范畴。

    • 与应对共同危险直接相关:费用必须是与应对共同危险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例如,在船舶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使用的消防设备损耗费用、雇佣专业消防人员的费用,或者因为火灾导致船舶结构受损,为了防止船舶进一步损坏而进行临时加固的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直接由于应对火灾这一共同危险而产生的。如果是船舶在火灾后进行的常规装饰性修缮费用,与应对危险没有直接关联,就不属于共同安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 预防性措施费用:有时候为了防止潜在的共同危险转化为实际危险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费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了共同安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例如,船舶在经过一片海域时,收到可靠情报显示前方可能有海盗活动,船长决定雇佣武装安保人员上船护航,这笔安保费用可以被看作是为了预防海盗袭击这一共同危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因为它是为了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

    • 后续影响费用:在应对共同危险后,可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费用,这些费用如果是为了确保船舶能够继续安全航行或者货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而产生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了共同安全的额外费用。例如,船舶在避难港进行了临时修理后,为了将船舶从避难港开回原航线而产生的燃料补充费用,由于这是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安全完成航程而产生的,与应对共同危险后的船舶航行安全直接相关,所以也可能被认定为为了共同安全的额外费用。不过,这些后续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判断,确保其与最初的共同危险以及安全保障之间存在合理的关联。

再举几个为了共同安全产生额外费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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