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因共同海损措施导致的货物延迟交付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其处理原则如下:
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明确规定,不论是在航程中或其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迟延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滞期损失,以及任何间接损失,例如行市损失,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12.
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由于这些间接损失未被纳入共同海损的范畴,所以需由货物的所有人等相关方自行承担。比如,因共同海损事故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致使货主错过最佳销售时机而遭受的行市损失,货主无法从共同海损理算中获得这部分损失的补偿,只能依据其与贸易对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相关保险合同等,看是否能从其他途径获得一定弥补.
保险赔付的可能性:若货主投保了相应的货运保险,且保险条款中涵盖了对延迟交付导致的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货主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多数情况下,普通的货运保险条款并不包含此类间接损失的保障,只有在货主额外购买了相关附加险,如延迟交付险等特殊险种时,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付.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不合理绕航,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船舶绕航是合理的?
除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还有哪些国际规则涉及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