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货币换算汇率,但在实际的共同海损理算中,通常有以下几种确定汇率的方法:
合同约定:如果运输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货币换算汇率,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汇率进行计算。例如,合同中约定以某一特定日期的银行汇率为准,或者约定采用某一金融机构公布的汇率等,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遵循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货币换算汇率.
理算地汇率: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汇率时,通常会采用理算地的汇率。理算地一般是指共同海损理算师进行理算工作的地点。理算师会根据理算地当时通行的汇率,将不同货币表示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换算为统一的货币进行理算。比如,理算地在伦敦,那么可能会采用伦敦金融市场当时的汇率来进行换算 。
航程终止地汇率: 除上述两种方法外,有些情况下也会参考航程终止地的汇率来确定货币换算汇率。因为航程终止地往往是货物和船舶的最终目的地,以该地点的汇率进行换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损失在当地的实际价值。例如,船舶从美国纽约出发,最终抵达中国上海,若没有其他明确约定,可能会采用上海当地的汇率来换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汇率,在采用理算地汇率时,理算师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按照航程终止地汇率换算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会存在哪些风险?
如何确保采用的货币换算汇率在共同海损理算中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