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对于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卸载、储存、重装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分摊规定如下:
行为必要性:卸载、储存、重装货物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如,船舶遭遇恶劣天气,船身倾斜严重,为了防止船舶倾覆,必须卸载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身重量,这种情况下的卸载行为是为了共同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12.
措施合理性:所采取的措施还需是合理的,并且能够有效减少或避免共同危险。如果采取的卸载、储存、重装等措施不合理,或者未能达到有效减少或避免共同危险的效果,那么相关费用则不能认作共同海损12.
装卸费:将货物从船上卸下以及重新装船的费用,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作为共同海损分摊。比如,因船舶触礁需要进港修理,货物必须卸载后才能进行修理,之后再重新装船,这期间产生的装卸费用属于共同海损12.
储存费:货物在卸载后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仓库租金、保管费用等,若该储存是因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必要环节,其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货物存放在当地仓库所产生的费用12.
人工费和捆扎材料费:在卸载、重装货物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用以及用于固定货物的捆扎材料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一部分进行分摊12.
如果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那么由于这些措施而造成的货物、燃料或货物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例如,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该损坏货物的价值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进行分摊12.
如果船舶驶入避难港进行货物的卸载、储存、重装等操作,进出港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等费用,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下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需注意,根据 2004 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修改,船舶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认入共同海损,但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却可以受偿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