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入港口的费用
引航费、港口费等:当船舶为了共同安全驶入非原定避难港时,船舶进入该港口的引航费、港口费(如码头费、灯塔费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这些费用是船舶进入港口以保障船货共同安全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例如,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船身出现裂缝有沉没风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紧急驶入附近的一个非原定避难港,此时产生的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的费用以及停靠码头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拖轮费:如果船舶需要拖轮协助才能安全进入港口,那么拖轮费也属于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因机械故障失去动力,靠拖轮拖带进港,这笔拖轮费用是为了让船舶进入安全地带而产生的,所以应计入共同海损。
在港口内的卸货、搬移和重新积载费用
卸货和搬移费用:如果在港口卸货或者搬移货物是为了共同安全所必需的,例如为了检查和修复船舶损坏部分,或者为了减轻船舶重量防止船舶进一步受损,那么这些卸货和搬移货物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比如,船舶进港后发现船底有漏洞,需要卸载货物才能对船底进行检查和修理,货物卸载和搬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使用起重机的费用、工人搬运费用等)就属于共同海损。
重新积载费用:只有当重新积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时,其费用才能认作共同海损。例如,在对船舶进行修理后,需要重新调整货物的堆放位置以确保船舶的平衡和安全航行,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重新积载费用可以作为共同海损。但如果仅仅是为了方便货物的后续运输而重新积载,一般不能认定为共同海损。
港口内的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船员工资和给养:由于船舶驶入非原定避难港而引起的航程延长期间,合理产生的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工资、给养应认作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在避难港停留了一段时间进行修理,这期间船员的工资和食物供给费用就属于共同海损。
燃料、物料消耗:在港口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燃料、物料也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比如,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为了维持船上基本设备运转(如照明、通风等)所消耗的燃料,属于共同海损;但如果是为了对船舶非因共同安全受损部分进行修理而消耗的燃料,就不属于共同海损。
驶离港口的费用
若船舶驶入的避难港不具备避难条件,其费用是否仍能认定为共同海损?
船员工资及船舶维持费用在避难港停留期间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分摊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