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牺牲
为了使船舶摆脱危险而抛弃船上的设备,如锚和锚链。例如,船舶在浅水区航行,螺旋桨被杂物缠绕,为了尽快离开浅水区,防止船舶搁浅,船长下令抛弃船锚,以减轻船舶重量,使船舶能够顺利移动。这种被抛弃的锚和锚链就属于共同海损牺牲。
在船舶遭遇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船舶动力,过度使用机器设备导致损坏。比如,船舶在遭遇海盗追击时,为了加速逃离,轮机员不得不超负荷运转主机,使得主机部分零件损坏,这种因紧急避险措施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也属于共同海损牺牲。
当船舶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搁浅时,可能会造成船底损坏。例如,一艘货船在浅滩附近遭遇风暴,船长为避免船舶被巨浪打翻而选择搁浅。搁浅过程中船底被礁石划破,这种船底损坏部分就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因为这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有意措施所导致的特殊损失。
在灭火过程中,船舶结构因消防措施受到损害也属于共同海损牺牲范围。比如,船员为了扑灭船上的火灾,使用高压水枪对起火点进行喷射,导致船舶部分舱壁被水浸泡损坏,这些损坏的舱壁部分就是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
部分船体损失:
船舶设备损失:
货物牺牲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用水灭火导致未起火的货物被水浸湿损坏。例如,船上装载了一批电子产品和服装,在扑灭服装起火区域的火灾时,水溅到电子产品上,导致电子产品损坏,这些损坏的电子产品属于共同海损牺牲。
在船舶遭遇海水浸入的危险时,船员采取措施封堵漏洞,但部分货物已经被海水浸泡受损,这些货物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牺牲。比如,船舶船壳被礁石撞破,海水涌入船舱,尽管船员尽力排水和封堵漏洞,但仍有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这些被浸泡的货物应认定为共同海损牺牲。
在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有沉没危险时,船长决定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舶载重,使船舶保持漂浮状态。例如,一艘满载货物的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船舶吃水过深,为了避免船舶沉没,船长命令将一些重型机械货物抛入海中,这些被抛弃的货物属于典型的共同海损牺牲。
当船舶在避难港为了修理船舶或者其他共同安全目的,需要卸载部分货物,在卸载过程中货物受损,这些受损货物也可能构成共同海损牺牲。比如,在避难港卸载货物时,由于港口设备简陋,一些易碎货物在搬运过程中被打碎,这些破碎的货物可以认定为共同海损牺牲。
抛弃货物:
货物的湿损或其他损坏:
运费牺牲
当货物因共同海损行为而损失时,船方如果不能收取相应的运费,这部分损失的运费可以构成共同海损牺牲。例如,货物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如抛弃货物)后灭失,船方原本可以从该货物运输中获得的运费就无法收取了。假设一艘船舶运输一批价值较高的艺术品,由于船舶遭遇危险,部分艺术品被抛弃,船方因此损失的这部分艺术品的运费就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方在开航前已经预收了全部运费,那么一般不存在运费牺牲的情况,因为运费已经提前收取,不会因为货物损失而导致运费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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