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危险的真实性: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主观推断出的。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面临沉没风险,这种危险是实际发生且客观存在的145.
同一航程:指船舶在装货港码头装货开始到卸货港卸货时为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不限于船舶在海上航行这一个环节。比如,从上海港装货出发,到纽约港卸货,这一整个过程属于同一航程1.
共同面临: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如果是空载船、或单纯为某一方利益、或为救助他船产生的救助费用,因缺少共同危险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比如,船舶为了救助另一艘遇难船而产生的费用,若该救助行为与本船及船上货物的共同安全无关,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1.
有意性:明知采取此项措施将导致船货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但为使船货免遭更大损失而主动采取的措施为有意的共同海损措施。比如,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避免船舶沉没,这种抛弃货物的行为就是有意为之的145.
合理性:包括措施本身的合理性和合理措施具有一定的限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船货遇险时,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解除危险有效、节约并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扩大的措施。后者则是依遇险时的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的措施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 。例如,船舶在浅滩搁浅,为了使船舶脱浅,船长合理地雇佣了拖轮进行救助,所支付的拖轮费用属于合理的共同海损费用;但如果船长在船舶已经成功脱浅后,仍继续雇佣拖轮将船舶拖往其他不必要的港口,那么超出合理限度的这部分拖轮费用就不应构成共同海损1.
特殊性: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它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比如,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物损失,这种损失是在采取灭火这一共同海损措施时直接导致的,属于特殊牺牲;而船舶在正常航行中因机器老化需要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则属于正常营运开支,不能构成共同海损124.
直接因果关系:该项损失或费用应是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费用,且共同海损行为与该损失或费用之间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船舶因遭遇风暴而不得不绕航至避难港,在避难港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等费用,是由绕航这一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与共同海损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列入共同海损124.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并由获救财产方即各受益方根据获救财产的价值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如果没有获救的财产,也就不存在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基础,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因此必须要有效果。但这里所指的 “效果”,并非要求财产全部获救,即使只有部分财产获救,也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比如,船舶在火灾中,部分货物被烧毁,但通过船员的扑救,仍有部分货物和船舶得以保全,那么此次扑救行为所导致的共同海损就可以成立,获救的货物和船舶的相关方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1.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金额如何确定?
与共同海损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有哪些?
如何证明共同海损措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