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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2024年12月29日 18:39   浏览:2   来源:Faye

海商法中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责任限制的条件


  • 主体条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及过失负有责任的人,以及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1.

  •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1.

  • 限制性债权条件: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 “限制性债权” :

    • 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 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 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 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第 4 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责任限制的程序


  •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2.

  • 审查与受理: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具备限制责任的条件,即接受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设置基金;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限制责任的条件,则驳回其申请2.

  • 基金设立:责任人应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现金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

  • 债权登记与受偿:基金设立后,根据 “concursus” 原则,将中止所有已经开始的有关伤亡的法律程序,且在责任限制程序中申报所有有关伤亡的请求 。在责任限制程序终结时,基金将根据确认的求偿按比例进行分配.

  • 船舶或财产释放: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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