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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范畴?
2024年12月29日 12:46   浏览:8   来源:Faye

一般情况下,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范畴,以下是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该法未明确将环境污染损失列入共同海损范围,且在第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共同海损具体费用和牺牲的列举中,也未涉及环境污染损失1

  • 《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这两个常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在规定共同海损的范围时,均未明确提及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属于共同海损12

不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 共同安全目的: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脱离共同危险,保障共同安全。而环境污染损失往往不是为了直接实现这一目的而产生的,通常是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过程中意外或附带造成的后果,并非有意为之以保障共同安全2

  • 合理措施关联:共同海损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且损失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环境污染损失可能是由于船舶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时,如搁浅、碰撞、灭火等过程中导致的燃油泄漏、有害物质排放等,但这些环境污染损失与保障共同安全的直接关联性较弱,更多的是一种间接的、意外的负面后果,不属于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费用12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失通常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而不是作为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摊。如果船舶在共同海损行为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可能会面临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法规的制裁和索赔,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清理、赔偿等费用,以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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