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船舶在多个港口停靠进行共同海损相关作业时,各港口费用的分摊原则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和运费分摊价值。船舶分摊价值可按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或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费用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计算124。
计算分摊比例:根据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总和,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比例。例如,船舶的分摊价值为 A,货物的分摊价值总和为 B,运费的分摊价值为 C,则总分摊价值为 D=A+B+C。船舶的分摊比例为 A/D,货物各自的分摊比例为其获救价值除以 D,运费的分摊比例为 C/D25。
分摊港口费用:按照上述确定的分摊比例,将各港口费用分配给各受益方。例如,港口费用总额为 E,船舶的分摊比例为 F,货物甲的分摊比例为 G,货物乙的分摊比例为 H,运费的分摊比例为 I,则船舶应分摊的港口费用为 E×F,货物甲应分摊的港口费用为 E×G,货物乙应分摊的港口费用为 E×H,运费应分摊的港口费用为 E×I25。
直接与共同海损作业相关的费用:如为了共同安全而进入避难港产生的引水费、拖轮费、系解缆费、吨税、卸货费、储存费、重装费、看护费等,以及在避难港进行的船舶修理费、货物重整费用等,这些费用应按照上述分摊原则在各受益方之间进行分摊67。
与船舶正常营运和维护相关的费用:如果在港口停靠期间,产生了一些与共同海损作业无关,而是属于船舶正常营运和维护的费用,如定期的船舶保养费用、船员的常规培训费用等,这些费用不应列入共同海损费用进行分摊,而应由船东自行承担。
替代费用:如果为了节省共同海损费用而采取了替代措施,产生了替代费用,如船舶在某一港口本应进行大规模修理,但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选择在另一港口进行临时修理,然后在目的港再进行彻底修理,临时修理的费用可作为替代费用列入共同海损,按照上述分摊原则进行分摊。
额外停留港口的费用:如果船舶因共同海损原因在某一港口额外停留,导致产生了额外的港口费用,如滞期费、额外的仓储费等,这些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费用进行分摊,但需要合理确定其与共同海损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共同海损行为后的港口费用:对于在共同海损行为后,船舶在后续港口产生的与共同海损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在后续港口发现共同海损造成的潜在损害而进行的修理费用等,也应按照分摊原则进行分摊。但如果是在目的港或其后完成的船舶修理费用,通常不属于保险范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摊方式37。
共同海损中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如何计算?
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中货物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中的运费分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