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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存在不适航情况但仍发生共同海损事件,船方的责任如何界定?
2024年12月29日 12:42   浏览:0   来源:Faye

当船舶存在不适航情况但仍发生共同海损事件,船方责任的界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具体如下:

依据《海商法》相关规定


  • 不可免责的过错: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不可免责的过错造成的,该过错方不仅应承担自己的牺牲和费用,无权要求其他方对其分摊,而且应对其他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可免责的过错:如果是由于航程中的一方可以免责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受益方对该牺牲和费用应予以分摊。

结合不适航情况判断


  • 不适航导致共同海损:如果船舶不适航是造成共同海损事件的直接原因,例如船舶因结构缺陷、设备故障、船员配备不足等不适航因素引发了事故,进而导致共同海损,船方通常存在不可免责的过错。如在 “铨宝湖” 轮案中,该轮在龙口港装完货后严重超载,船舶不适航,法院认为船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弹性联轴节的损坏不是上述原因或其他承运方不可免责的原因所致,以支持其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主张,船方无法举证则需承担责任。

  • 不适航与共同海损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船舶不适航与共同海损事件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是由于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了共同危险,船方采取了合理措施并产生了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那么船方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船舶虽然在开航前存在一些轻微的不适航状况,但在航行途中遭遇了突如其来的恶劣天气,如强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船方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了合理的避险措施并导致货物损失或支付了额外费用,这种情况下,共同海损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船方的不适航因素并非导致共同海损的直接原因,船方可能有权要求货方等其他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

遵循国际惯例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普遍遵循《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这些规则虽然没有明确针对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共同海损船方责任的具体规定,但在确定共同海损的成立、分摊等方面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如果船方能够证明其在共同海损事件中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则的要求,即使船舶存在不适航情况,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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