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2025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5#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5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出发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指南见附件);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进行报告。
(二)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进行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出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二)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四)船舶在接受专项安全检查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化或经检查发现专项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入沪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一)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管控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船舶出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二)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实施保安专项检查。
(三)船舶在接受保安专项检查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由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主要航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五、其他要求
(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认真学习落实本通告要求;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应严格按照《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见附件)所列项目逐项开展自查,并在到港前纠正所有缺陷。
(二)船舶不得携带“低慢小航空器”进入管控水域,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确需携带的,应在专项报告时报告所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的种类、型号、数量,并明确封存措施。严禁船舶在上述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三)船舶应确保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畅通。船舶AIS和VHF设备未按要求安装或损坏的,不得进入管控水域。进入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四)除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紧急情况外,2025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释放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如确需释放,应提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后释放。
附件:
1.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海船)
2.入沪船舶专项安全自查项目表(内河船)
3.海事通APP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10月17日